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表面辐射水平超过()的所有运输工具、设备或部件都应由有资格的人员尽快加以去污。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制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在测量直放站使用标准输出负载是一个能承受被测设备输出功率的()非辐射性电阴负载。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托运()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1125.《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托运()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表面辐射水平超过5Sv/h的所有运输工具、设备或部件都应由有资格的人员尽快加以去污()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颁发的使用(含贮存)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