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与有关单位存在以下利害时,应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A.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2年的 B.注册会计师持有委托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 C.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D.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时间:2023-03-19 1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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