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某企业本期取得商品销售收入2800000元,应收票据本期收同210000元,应收账款本期收回60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另外,当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价款30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上述资料,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元。
某企业在2012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2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5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14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4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尽管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使已经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哪项基本要求()。
某企业国庆促销,A商品原价200元/件,现一律5折销售,2010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0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14年6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4年6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在()的情况下,应按已收或者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满足,但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也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使已经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某企业在2010年10月18日销售商品24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800元,增值税额为4896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0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方式下,企业根据已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批发企业因销售商品发生补收价款业务时,应增加()账户发生额。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使已经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使已经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则对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
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批,销售收人为10000元,销售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 n/30", 现金折扣按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预计客户很可能在10天内付款,则销货企业应收账款的人账价值应为() 元,
甲企业在2018年11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30,n/40。该企业销售时确认的应收账款应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