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李某于2020年4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20000股一次性转让 B.董事罗某于2020年5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监事吴某于2020年8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股一次性转让 D.副经理王某2020年1月离职,2020年6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5000股一次性转让

时间:2024-05-26 1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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