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或可执行性。”

A . 有效性 B . 通用性 C . 合理性 D . 便利性

时间:2022-11-10 04:19:57 所属题库:助理电子商务师(三级)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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