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中的“苟”是指假如。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金钱债权,票据的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其信用转换系数为()
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中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确定票据的背书日期为()。
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票据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
()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人对票据的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后手没有担保责任。()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本人不担保承兑和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其后果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具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