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高某、刘某、孙某于2009年10月1日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夏某、高某为普通合伙人,刘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6月15日,该企业向建行借款一百万元;2015年11月11日,夏某、刘某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各分回二十万元。下列关于夏某、刘某对此项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 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 因为已经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所以夏某、刘某不承担责任 C . 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二十万元承担责任 D . 夏某、刘某分别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二十万元承担责任

时间:2022-09-01 0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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