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加利息。()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费导致保单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可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自合同效力中止日期满几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中所说的复效条款,仅针对因()而导致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的,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若中止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则保险人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单转让条款是指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力中止”这项特殊的制度。关于效力中止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力中止”这项特殊的制度。关于效力中止的理解,错误的是()。
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日开始()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后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可以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第4号令)要求: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B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只能中止。()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