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对象既包括人为的、制度安排导致的垄断,也包括自然性的垄断。
如果经营者只是与零售商聊了一下价格,压根没有联络竞争对手,不可能承担反垄断法律责任。
收入一般导致企业的()增加,或()的减少,当然也可能导致()的增加。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哪些( )。
民族主义既可能导致爱国行为,也可能导致背离爱国的行为。
一般而言长期中,垄断企业与完全竞争企业相比较,是有利润的,但是在短期垄断企业也可能存在亏损。
不安全的环境也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版权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垄断剥削和市场效率的下降。
同行中,一家的技术秘密不可能毫无保留地向竞争对手开放,否则也就不叫技术秘密了。但如果这个技术秘密成为技术垄断的手段,从而妨碍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和发展时,这种垄断(),不论是以行政的方式还是法律的方式。
竞争立法体例上的差异存在明显,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存,同时也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明确的划分,也不制定以“竞争”、“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竞争秩序。这种体例是()立法,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立法体例。
虽然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程度不一的知识垄断,但是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情形中的“垄断”含义与传统的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有很大区别。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排他权;如果该种排他权导致了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垄断,那么,“知识垄断”也包括这种市场垄断的后果,无论权利人对该种排他权“滥用”与否,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权利人利用排他权逐渐控制相应的产品市场,造成反竞争后果,二是并没有控制市场,没有造成反竞争的后果,而前一种正是反垄断法可能要予以制裁的情形。 下列说法与原文相符的是: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哪些( )。
商户泄露()交易资料可能导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其法律也与此相适应而表现出某种变化,对此,下列表述中可以成立的有:()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
A市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制定了《A市招投标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凡是A市政府机关招标,投标者必须为A市企业,外地企业不允许投标,即使投标,也不会中标。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市政府制定该规定的行为属于( )。
如果经营者只是与零售商聊了一下价格,压根没有联络竞争对手,不可能承担反垄断法律责任。( )
政府是一个自然垄断组织,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可能导致低效率。()
制度安排导致的垄断,也包括自然性的垄断。
限压阀卡滞有可能会导致机油压力低,也可能会导致机油压力高。
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的日期是一致的。若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提前或推迟,都将产生外贸合同中买卖双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货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导致贸易合同撤销的责任方的赔偿,而且可能会追究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近期,中国政府先后对一些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启动了反垄断调查,并对一些企业开出或即将开出罚单。中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6年时间。《反垄断法》是中国行政机关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无一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待外国在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方面提供了许多政策上的优惠。与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地受到歧视性待遇相比,外国在华企业长期享有“超国民待遇”,显然这种“超国民待遇”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随着中国市场环境和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的市场自由度和竞争度不断提高,对于垄断等行为的容忍度也会越来越低,一些外资企业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适。结合材料,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中国政府反垄断的经济意义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的决定是()
54、垄断取代自由竞争的地位,但没有也不可能消灭竞争,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