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护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
根据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规定,分站设在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臵交通工具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的范围内
井下监测系统的分站(干线扩展器),应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内;距巷道底板不得低于()m,并加垫木或用支架牢固吊起。
山西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中规定,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人,中小矿井不得超过()人。
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各煤矿应配备至少()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煤矿从业人员要熟知安全行走路线,熟知安全站立点位置,熟知各种安全禁止、警告、指令、指示标志。严格按照规定在运输巷道和工作面、作业区行走、站立。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井下人员定位分站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顶板不小于()
根据《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主要隔爆设施应在下列()巷道内设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边续运行()月,必须升井检修。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技术与现场管理中要求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负责决策。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棚栏外,瓦斯浓度小于()时,“分站”将“自动复电”。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顶板离层仪和锚杆锚索压力表,间距不大于,巷道开口及交叉处应增设顶板离层仪和锚杆锚索压力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时,“分站”将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安电气设备。
井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距离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掘进工作面顶板离层值大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验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