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的挥发分是煤在空气中加热时产生的气体的产率。
将干燥的煤样置于隔绝空气的环境中加热至一定温度时,煤中有机质分解而析出的气态物质称为挥发物,其百分数含量即为()。
国标规定,挥发分的测定是在900±10℃的高温炉中,隔绝空气加热()
测定煤的挥发分产率是为获得可靠的挥发分结果,总加热时间要严格控制在()。
采用复式法测定煤炭挥发分产率时,需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在带盖的瓷坩埚中,在(900±10)℃下,隔绝空气加热()分钟。以减少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弓数.再减去该煤样的水分含量作为挥发分产率。
煤的挥发分是指煤在与空气隔绝的容器中,高温加热一定时间后,从中分解出来的()产物。
煤失去水分以后,置于与空气隔绝的容器中加热到(),保持7min,煤中分解出来的气态物质称为挥发分。
挥发分是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
煤挥发分产率的测定实验中,煤样在马弗炉中隔绝空气加热几分钟()
在测定煤的挥发分时,关上炉门恢复到900±10℃需要的时间要小于()min。
测煤的挥发分时,将放有坩埚的坩埚架放入恒温的马弗炉后,炉温应在()分钟内恢复到900±10℃。
取1.089g煤样进行挥发份测定,经隔绝空气后进行加热,最终剩下0.916g,则样品挥发份的产率为()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测定煤的挥发分时,在温度(890-910)OC加热时间是()。
挥发分是煤在()℃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煤中有机物发生分解而析出的气体和常温下的液体占试样前的质量百分比。
测定燃煤挥发分时,必须严格规定试验条件,如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测定煤样灰分时,应将煤样在隔绝空气的情况下加热到815±10℃。
国标规定测定煤的挥发分,试样是置于()℃箱形高温炉中,隔绝空气加热7min。
测定煤的灰分时,需称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人马弗炉或快速灰分测定仪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以残留物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分产率。
测定燃煤挥发分时,应在900℃下加热()。
烟煤隔绝空气加热到()℃,便炼成焦炭。
煤样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逸出气态产物的产率减去水份后得到的数值,即“挥发份”,它占煤样总重的百分比称为挥发份产率,简称挥发份,目前日照公司焦炭挥发份考核指标≤1.5%()
煤粉挥发性的测定是在900±10℃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分钟。
测定煤的挥发份温度保持()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7分钟。
煤失去水分后,置于与空气隔绝的容器中加热到()保持7分钟,煤中分解出来的气态物质称为挥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