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日,甲寄存在乙处的物品丢失,甲于2000年10月15日和2000年l2月1日分别两次向8要求赔偿损失,没有结果,甲于2001年7月l5日第三次要求乙赔偿损失时,乙称甲已经超过了诉讼实效,实际诉讼实效期间应在()届满。
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2007年)
甲于2013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目是()。
甲于2012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杨某于2014年6月23日将小件包裹寄存王某处保管。6月25日,该包裹被盗。6月29日,杨某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王某于2012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甲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王某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王某要求甲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杨某于2015年6月23日将小件包裹寄存王某处保管。6月25日,该包裹被盗。6月29日,杨某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甲于2013年3月1日向乙签发了-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2013年3月25日向银行提示承兑,下列有关该汇票,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在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是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甲于2002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甲于2009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公司仅表示其无力赔偿。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于2013年3月1日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2013年3月25日向银行提示承兑.下列有关该汇票,说法正确的有()。
甲于2013年3月25日发明了一项新型器械的生产方法,但未就此申请专利,乙于2013年10月14日同样发明了该器械的生产方法,并于2013年10月l8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甲得知后也于2013年10月20 Ft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发明的专利应授予()。
2000年6月1日,甲寄存在乙处的物品丢失,甲予2000年10月15日和2000年12月1日分别两次向8要求赔偿损失,没有结果,甲于2001年7月15日第三次要求乙赔偿损失时,乙称甲已经超过了诉讼实效,实际诉讼实效期间应在()届满。
甲于2018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甲于2013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