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7日,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甲、乙 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 20 000 元。合同约定,甲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乙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甲、乙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A公司才有权收取 20 000 元的合同对价。款未收。 甲商品和乙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甲商品和乙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4 000 元和 16 000 元。对应的销售成本分别为3 000元和13 000元,交付商品时开具税票(增值税率13%)。 要求: (1)完成合同开始日会计分录。 (2)2月7日交付乙产品的会计分录。

时间:2023-10-29 16: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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