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时间:2024-03-17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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