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卖家服务过程中,若基于服务履行之必要,需要买家配合提供协助的,或对买家的配合行为存在时限要求的,卖家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予以显著明示或双方事先约定一致。否则买家有权拒绝并由卖家承担交易不利后果。“显著”的界定:明示的内容应当位于信息展示界面的“商品(宝贝)详情”版块中,居该版块靠前或居中位置,字体大于该版块其他编辑字体并()。
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并且债权人一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之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卖家服务过程中,若基于服务履行之必要,需要买家配合提供协助的,或对买家的配合行为存在时限要求的,卖家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予以显著明示或双方事先约定一致。否则买家有权拒绝并由卖家承担交易不利后果。“显著”的界定:明示的内容应当位于信息展示界面的“商品(宝贝)详情”版块中,居该版块()位置,字体大于该版块其他编辑字体并加粗。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卖家服务过程中,若基于服务履行之必要,需要买家配合提供协助的,或对买家的配合行为存在时限要求的,卖家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予以显著明示或双方事先约定一致。否则买家有权拒绝并由卖家承担交易不利后果。卖家向买家提出配合请求的,买家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中,合理期限是指()。
零售商可以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以()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甲、乙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将自己开发建设的某公寓A座第10层住房出售给甲,2009年11月8日交付房屋。”2009年9月27日,甲发现该公寓A座仅盖到第2层。根据《合同法》规定,()。A.甲可以立即起诉乙,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甲只能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而不能解除合同C.甲只能等到2009年11月8日方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D.甲只能在乙交房后接受交付,而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封闭柜(含烟酒、化妆柜)、电器柜商品,在日常商品销售、损耗管控,实行部门员工实物负责管理制度,即封闭柜、电器柜商品的损耗,部门员工不需要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供应商违约时,合同签订单位应依据采购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合同签订单位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出卖人原因,预售商品房白交付使用之日起()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