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公司委托某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外墙、屋檐及广告牌。清洗过程中,因清洁公司员工移动脚手架,不慎砸到该汽车公司的一辆车并致损。随后,汽车公司与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先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该公司购买该受损车辆并全责承担维修费用。李某向汽车公司支付车辆全款30余万元后将车提走,汽车公司留下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后双方又签订《委托修理合同》,约定按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作为赔偿金赔付给汽车公司。李某向汽车公司支付1万元后,汽车公司将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李某。因此前汽车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汽车公司支付理赔金8.5万余元,并以履行代位求偿权为由,要求清洁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余元及利息。 问: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具体金额应当如何确定。请具体分析。

时间:2023-10-21 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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