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持付款。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周后,甲工厂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中谁应受理此案?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

时间:2023-09-18 16:38:38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