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1年3月25日发明了一项新型器械的生产方法,但未就此申请专利,乙于2011年10月14日同样发明了该器械的生产方法,并于2011年10月18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甲得知后也于2011年10月20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发明的专利应授予( )。

A.甲 B.乙 C.甲和乙共同共有 D.甲和乙按份共有

时间:2023-08-14 1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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