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罪犯在缓刑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10日,制作外国籍罪犯(),并送交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倡来往信件应当经监狱检查,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并经()批准后提讯。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需要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登记。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由监狱指定的人民警察对罪犯信件进行检查,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司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能检查。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在押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信函,看守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转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看守所不应检查,但可以在信封上加盖“信件转递章”,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看守所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申诉和法律文书,认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申诉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部门处理。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有()。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制作的《刑满释放通知书》中无需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说明罪犯的服刑刑期,但需要说明其刑满释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