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过层层把关,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建立的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制度,首次把境外单位纳入核安全监管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如何对境外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问题。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1日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月()日起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的职能,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制度实现。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就适用范围,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作出了规定。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家核安全局于()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
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于()年12月28日颁布。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的职能,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制度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1992-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日前,将相应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有国务院标淮化主管部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行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