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A.5000元以上 B.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时间:2024-01-22 10: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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