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九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A.5万元以上20万元 B.2万元以上10万元 C.5万元以上10万元 D.10万元以上50万元

时间:2023-03-04 0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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