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四条规定,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同时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要申请()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且向当地()部门报告。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在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前必须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只要有辐射许可证,可以不管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审批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
只要有辐射许可证,可以不管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只要有辐射许可证,可以不管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未按照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报送方式,直接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