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石门掘进工作面岩巷距煤层的垂距不足5m且大于()时,为防止岩巷误突出穿煤层,必须及时(),确定突出煤层的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煤层倾角<8°时,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米以上。
建井期间()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震动放炮要求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对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都必须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对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人煤层深度应不小于();对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在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履行施工审批手续,施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并达到要求指标。
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在一煤和瓦斯突出的矿井中,为了安全的揭开突出的煤层,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会采用()的措施来防止突出。
第129题: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 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m³/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一般在工作面布置钻孔孔深不得少于()。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