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一份采购药材的要约,要求乙企业7日内答复。乙企业1月3日收到该要约,于次日回函表示同意,当日下午乙企业又发出一份撤回“同意要约”的函件。同意要约的函件与撤回“同意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由于甲企业工作人员的疏忽,忘记将撤回“同意要约”的函件递给负责人员。甲企业1月5日开始筹备采购药材的款项并安排车辆前往乙企业所在地准备运输药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A.甲企业与乙企业的药材买卖合同于1月4日成立 B.乙企业于1月4日发出的撤回“同意要约”的函件属于承诺的撤回 C.甲企业已经做了履行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合同成立 D.甲企业有权要求乙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3-02-26 2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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