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动器必须具有当电梯轿厢有()%额定载荷和全速运行时,不依赖其它装置将电梯停止的能力。
单轨吊机车制动系统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秒的行程。
根据GB16899-1997相关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只或多只附加制动器,该制动器直接作用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系统的非摩擦元件上(单根链条不能认为是非摩擦元件)。根据上述规定判定下列说法是否正确。①附加制动器具有非操纵逆转保护作用。
使用的单轨吊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s的行程。
当轿厢载有()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当轿厢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至行程的下半部时,制动器应能是曳引机可靠制动时的负荷重量应为()额定载荷。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
进行杂物电梯的超载试验时,应当在轿厢内均匀分布110%额定载荷,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启、制动运行()次。
自动扶梯的制动系统包括: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规定,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有效地减速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减速度不应超过()m/s2。
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附加制动器应为()式的。
进行杂物电梯的超载试验时,应当在轿厢内均匀分布()额定载荷,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启、制动运行30次。
自动扶梯空载向下运行时的制动距离应在()范围之间,满载时应为()以内。空载运行时,在梯级踏板和盖板上方()处,测得运行噪声不超过60(dB)A。
自动制动阀能使机车制动,而单独制动阀不能使机车制动的原因有哪些?
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发生故障或安全电路失电,允许附加制动器和工作制动器同时动作。()
按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附加制动器在扶梯的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之前应起作用。
电客车制动系统可保证:停放制动能使超员载荷(AW3)的列车在40‰坡道上停妥。()
当电梯轿厢载有()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扶梯在超速1.4倍之前,“附加制动器”制动。()
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附加制动器”应为()式的。
当电梯轿厢载有()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速度。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附加制动器的安装要求是()
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对于提升高度超过6m的自动扶梯,应设置附加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在自动扶梯的运行速度超过()之前应起作用。
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附加制动器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或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其规定运行方向时,应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