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的步骤是,用地单位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
( )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或因()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租赁期限()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下列土地权利中,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且核发权利证明书的有()。
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有()。
根据更正登记后的《土地登记簿》上的内容重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核发给()。
因灾害等造成()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登记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 请书时,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权限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合同中列明相关权益人,告知相关权益人有关补偿事宜。()
租赁期限()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A.3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