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9年1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甲公司赊销商品1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A公司同意给予甲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72 000元,增值税额为9360元。 (2)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60 000元,增值税额为7800元。A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件为“2/10,1/20,N/30”。 (3)15日,收到乙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8日,甲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经查明A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5)28日,A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上述应付货款。 要求:对A公司的上述销售业务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2-08 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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