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提交以下材料。()
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等多种方式确定的存款人的证件已被注(吊)销,或存款人已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但存款人未在()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申请销户的,应将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管理。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域内经营。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名录内企业,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可以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个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应纳入()结算账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某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工商执照、质检部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实行集中办公,如果某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向某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且已被受理,则该公司拿到上述证照的最长期限为()。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只要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可直接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予销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1.0分)
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管理。 A.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不得为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营业执照已经到期而工商管理部门还未为其换发的存款人除外。()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如客户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银行应联系客户进行销户,若客户超过()未前来办理销户的,应对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之前,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