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是()mSv,公众成员的年剂量限值为()mSv/年。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儿童的摄入应算至()岁。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受到职业照射连续5年以上,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是: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限值为50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年。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mSv。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任何单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值不应超过: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一年中四肢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不应超过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放射职业工作人员四肢和皮肤年剂量当量不超过150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年。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儿童的摄入应算至()岁。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规定的公众个人剂量限值是指A.职业照射B.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公众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3mSv。
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全身有效剂量任何1年不得超过()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值通常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的范固之内。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是()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超过下述限值:批复的年当量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医疗照射的许可证持有者应按辐射的线质或能量,以及规定条件下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或吸收剂量率,对()进行校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得以()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