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互相矛盾,制单审单时应以信用证为准。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时,应理解为()。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根据《UCP600》,信用证中只要有“可转让”、“可让渡”或者“可转移”等类似字样时,该信用证就是可转让的信用证
建筑工程一切险另有许多特别条款供承保时选用,如果选用附加的特别条款,则它适用保险单的各个部分,如与保单的规定相冲突,以特别条款为准。
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附加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根据UCP600,如信用证数量使用“约或大约”字样时,应理解为()。
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信用证金额前加注“大约”字眼时,表示该金额可以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关于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②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正文的效力优于批单 ③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时间不一致的,时间上在后的文件优于时间上在先的文件 ④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以有利于合同接受方的解释为准
特别约定是投保单未尽事宜的约定,如果特别约定与条款、或投保单格式文档部分相冲突的部分,以特别约定为准。()
根据UCP600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UCP600,开证行在信用证规定了指定的兑付银行时,受益人只能向指定银行交单。
按《UCP 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按照《UCP600》,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不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根据UCP600,若信用证中有“载货船舶的船龄不大于15年”的条款但未要求提交船龄证明时,银行将视该条款为未规定,而不予置理。
按UCP600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买卖,交货的机动幅度为:
法律至上思维,即规则至上思维,一切都要讲规则、守规则。问题是:规则与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怎样办?一般的原则是:当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以宪法为准;当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当老法规与新法规相矛盾时,应当坚持“后法优于前法”;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相冲突时,应该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可以: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互相矛盾,制单审单时应以信用证为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商业险的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条款为准。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当链家合同与网签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哪个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