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我国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系式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按这一公式计算,受不同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影响,短期看,纳税人可能形成零申报影响因素包括()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国增值税计征关系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
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开发的A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核算,A项目80%售出,含税销售金额为30亿元,土地价款为10亿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亿元,则该企业A项目的当前销项税额为()。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而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征收计税关系的一般表达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推导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进项税额1700万元,销项税额510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1万元,同时月末以银行存款缴纳增值税税额1000万元,则本月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式适用于()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标准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佳世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制造企业,2008年3月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本月发生销项税额43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本月已交增值税12万元。
甲企业本月发生销项税额合计86720元,进项税额转出32548元,进项税额33300元,已交增值税70000元,则本月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金额为( )元。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的进项税额10000元,销项税额为20000元,则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公式为: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适用税率。()
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上述所指的“非正常损失”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