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辨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时间:2024-01-25 0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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