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以下不包括()。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末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八十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等级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应当至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版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