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内的检查、治疗和药品等医保费用与相关的医务人员个人或所在科室的收入直接挂钩,也不得将内部科室承包他人经营。不得将参保人员在其它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通过本要机构的医保收费系统刷卡支付(符合外送外购管理规定,且具完备报批手续的除外)。
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在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
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参保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使用规定“血液制品”中规定品种,所发生相关医疗费用,按特类药品处理()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应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认可,并书面向参保人员告知使用理由和费用标准,并签字同意。
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必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进行结算,实现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的功能。
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定点医院核准,同意参保人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再回()报销。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结算,异地转诊转院的,应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当地()批准,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保险是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市社会保险机构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居民转往市外协议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自负()。
参保人员住院时肝移植需先自负5%的手术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做PET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
城保职工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发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居民转往市外非协议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
职工住院治疗时做彩超检查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
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且自负金额累计超过400元后,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结付比例为70%()
参保人员住院不足()小时要求出院、转院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参保人员死亡的,发生的费用按医保政策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层流病房床位费用个人先自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一次性耗材项目时,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潍坊市外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