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灯笼”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商标局申请为其炊具产品注册“红灯笼”商标。该“红灯笼”商标专用权就应归属于()。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甲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该厂于199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服装厂生产与甲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甲厂即向工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1994年8月2日,商标局驳回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乙厂了解甲厂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问:商标局驳回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
甲厂自200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甲厂于2007年4月5日开始在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天宇”商标,甲厂和乙厂于2007年6月8日在服装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天宇”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是()
甲、乙两厂为生产矿泉水的企业。甲厂于2002年注册U商标,乙厂于2006年注册了倒U商标商标,此时,甲厂可以提出()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t,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甲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该厂于199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服装厂生产与甲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甲厂即向工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1994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乙厂了解甲厂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乙厂在甲厂的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甲厂自200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甲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该厂于199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服装厂生产与甲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甲厂即向工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1994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乙厂了解甲厂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商标局驳回甲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A市甲厂与乙厂都需要汽油,与B市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在3个月内提供90号或70号汽油一万公升,每公升价格为2元,在汽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比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
A市B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改善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便与C市乐居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地为C市D区)。合同签订后,乐居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上门。B区工商局验货时发现该批家具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乐居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B区工商局当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A市甲厂与8市乙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施工企业钢材10 吨,乙施工企业支付货款4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均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则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甲乙二厂均为生产保健营养品的企业。甲厂于1989年注册了V商标,乙厂于1990年注册了与V商标近似的W商标,此时甲厂可提出()。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
A市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