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A . 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B . 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C . 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D . 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时间:2022-09-05 20:26:25 所属题库:国际经济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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