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及清代有些时期,曾经短暂地实行所谓对外开放,但是限禁极为严格。如雍正时期虽曾一度“开闽省洋禁”,允许浙江体贸易”,然而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就又宣布关闭江浙闽三海关,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这种“开放”实质上()
材料一: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中国赔款2100万银元;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用英国商定。材料二:清政府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等。材料三: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担保;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清政府拆毁大沽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只在通过领海时的非无害通过行为包括()。
初掌管对外通商和交涉事务,并兼管对外贸易和海关税务。后职掌逐渐扩展,凡有关洋务的铁路、电报、关税、矿务、海军、制造、文教、内政各个方面,都由其掌管。这个部门是()。
英国首相福克斯最大的成就是废除了奴隶贸易,法律规定从1808年1月起禁止蓄奴,并指令英国海军在海上拦截各国船只,必要时使用武力制止贩奴。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是()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规定,“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外国贡船以内者,其所携货物予以免税。西洋商船船钞较东洋船钞减十分之二。”对此解释正确的是,康熙年间( )。
乾隆前期,清政府加强对外贸易的限制,下令关闭除()以外的其它通商口岸,并且颁行严格约束外商的条理和章程,这样便形成了所谓的()。
康熙二十三年(1687年)规定,“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人民,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外国贡船以内者,其所携货物予以免税。西洋商船船钞较东洋船钞减十分之二。"对此解释正确的是,康熙年间()。
近代史是中国人民的屈辱史,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首次允许外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的是()
有学者认为,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广州体制”的内容至少包括这几个方面:“一口”通商;“公行”垄断贸易;拒绝与外人平等交往;限制外人自由。这一体制被打破于()
清乾隆年间苏州《吴县永禁官吏占用钱江(杭州)会馆碑》记载:“商贾捐资,建设会馆,所以便往还而通贸易,或存货于斯,或客栖于斯,诚为集商经营交易时不可缺之所”。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炮舰溯江而上,迫使清政府将地处内地的()辟为外国通商的口岸。
1890年,明治政府正式指定“日之丸”为日本贸易和海军船只所用。
1651年,英国为巩固商业利益颁布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凡进入英国或其殖民地港口的商船,必须是英国或该殖民地所有,其船员只能是该船只所属地的臣民;欧洲商船可以进入英国港口,但只能携带本国商品,配备本国船员。该法案()①主要是针对西班牙的海上贸易活动②是英国推行重商主义的具体表现③颁布于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④引发了第一次英荷战争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康熙二十四年,清政府对运载杂货而非运送珍奇的船只,征税标准于原额之外再减二分。康熙六十一年下诏礼部“朕闻暹罗国米甚丰足,价亦甚贱,若于福建、广东和宁波三处各运米十万石,来此贸易,于地方有益,前来不必收税”,乾隆八年这一措施成为常例。这说明清代()。
194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规定:中美两国国民相互在对方国家享有居住、旅行、经商、租赁土地、文化教育、宗教等各方面同等的权利;在进出口贸易中享有平等的税率;双方军舰可以在对方口岸、领水内自由航行。以下对该条约性质的判断,最恰当的是()
1757年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指定外国商船只能在 一地通商。
在中国近代史上,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内地游历、通商和传教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
1844年《望厦条约》规定:美国兵船可到通商口岸巡查贸易,...1844年《望厦条约》规定:美国兵船可到通商口岸巡查贸易,那么到1862年,美国兵船在长江沿岸最远可深入到( )南京镇江汉口重庆
“凡dafa国兵船往来游弋,保护商船,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中法近代交往史上的这一不平等规定,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关税主权()
3、江户幕府时代,日本实行锁国政策,仅开放 () 一地同清朝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