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某个人独资企业,但未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乙银行的借款,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再清偿 B.以朱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以朱某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D.在企业解散后3年内乙银行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朱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时间:2024-01-03 1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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