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公司承建的所有项目都应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实施和后评价。
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和等监测仪器仪表。
低瓦斯矿井中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应作为高瓦斯区,并按高瓦斯矿井的管理规定管理。()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矿井、采区防治冲击地压()。专门设计应包括()和();专门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工程开工()完成。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地铁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项目()和各专项方案并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组织专家评审。
特殊跨越必须编制()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经相关方审核批准
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以及应建立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并投入使用。
集团公司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岩巷不计划揭煤时,一般在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米时,应下发近煤层施工预报并按规定现场做出标记。
预应力张拉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营业线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区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及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专项设计,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脚手架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在采油、采气中,()设计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场站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程序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必要的技术参数,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