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院经过会诊,确认该单位一女职工王某患有精神病,王某是A医院附属牙科护士。2002年7月,该院以王某表情呆板、行为异常为由,单方邀请B医院为王某会诊,结果认为:“不排除精神分裂症,可在院外服用精神病药物治疗。”同年9月3日,A院有关人员将会诊结果告知王某丈夫,明示王某有精神病,同时于9月7日在本院会议上宣布了会诊结论。该事情在医院里得以传开,众人纷纷以神经病对王某议论纷纷,给王某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2002年9月24日,王某以侵犯名誉将该医院诉讼到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09-30 12:33:24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