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计算。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长期次级债最后5年的摊提比例为每年20%,采用年尾摊提法。根据此办法,对到期日还有2.5年的长期次级债券,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什么时候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按0%计算。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不应从资本中扣除下列哪项?()
依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规定,对交易账户计算信用风险资本时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与计算银行账户资本时采用的风险权重一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
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关资本组成的规定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附属资本的规定上,体现在()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应按()计算风险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少数股权”在计算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计入核心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
1994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包括资本充足率在内的一系列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指标,并参考()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
已知某商业银行的资小总额为20亿,核心资本为5亿,附属资本为2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80亿,并且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20亿,那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对于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律不纳入并表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方法》的规定,在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