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于2010年2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受伤,发生治疗费用及行人随身财物损失,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分别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选项中甲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是(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两家不同企业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楣撞。甲车车辆损失7000元,乙车车辆损失6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是足额投保。保险人应赔偿甲车(),赔偿乙车()(都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2000元)。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内支付。
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出险时间在08年2月1日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以下包括()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办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明确阐述在: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确定单项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包括: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哪项是负责赔偿和垫付的()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中,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的哪些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