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某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内在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注明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的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内所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寄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析开证行有无付款义务,为什么?

时间:2023-09-25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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