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同样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有()。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以及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经营单位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只包含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