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制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仍可以托运。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托运。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承运人的责任仅包括其中一项: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