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办案机关。
因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的(起赃)”等提押出所的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
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是,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出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不适宜羁押的人继续羁押,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通知看守所。
看守所办理办案人员讯问在押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接收并登记,并转办案机关。
看守所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情况等。
住院治疗的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办理()。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对()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前述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申诉材料,应当在()内报送驻所检察室,并通知办案机关。
看守所安排办案人员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讯问。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毛某系某看守所民警,2009年5月至7月期间,其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是正在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在收受朱某之妻送给的财物后,为朱某提供方便,传递纸条,提供手机相互通信,使朱某与其妻联系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全面翻供,毛某的行为构成()。
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有生命危险的应当()。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王某系其委托的辩护人,王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某,看守所以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为由不予安排()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