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建议,哪些合法()
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华昌有限责任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4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会可以免除责任。()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工作即告结束。()
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变更时,变更程序包括()。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而言,其忠诚义务主要表现在()。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以下股东的变更,可由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自行审查。
股份有限公司在有1/3以上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
喜洋洋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
理光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制售零件”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该家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65380;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会可以免除责任()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在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的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阳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下列各项中哪项或方案存在哪一项不会被批准?()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