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的规定,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可分为“设计与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四个阶段制订;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订,然后()。”
民用核安全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进行审查认可。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核安全()制度对核电厂、研究性核反应堆、核燃料元件制造厂、乏燃料后处理厂等的设计、建造、调试及运行实施严格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在核动力厂运行期间进行()。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提出申请。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的方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五条规定《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内给予答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过程中对轻微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或许可证件规定条件,对不报或谎报事实真相,对无故拒绝核安全检查,对无照上岗操作,国家核安全局向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司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指()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