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同城使用的支票一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1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是()。

A.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甲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D.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时间:2023-02-24 0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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